关于规范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的命令
2022-10-17 18:39:40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 编辑:陈巍 |          浏览量:4505

关于规范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的命令

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止新冠病毒的输入、扩散和蔓延,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命令如下:

1.所有芷江县境内居民或者途经芷江县临时居住人员,出门必须科学佩戴口罩,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上下,口罩要覆盖好鼻、口及下巴。广大市民朋友要互相监督,互相提醒,规范佩戴口罩。

2.凡进入医院、学校、车站、商超、宾馆、酒店、影剧院、景区、农贸(集贸)市场、各类沿街门店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必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顾客或办事人员,工作人员要及时提醒和督促其佩戴口罩。经劝阻拒不按规定落实佩戴口罩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其入内。

3.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单位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疫情防控提示,加强进入人员佩戴口罩、测温验码等管理工作。特别是举办会议时要严格落实全员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各乡镇要督促属地内群众佩戴口罩,各行业部门要督促本行业人员佩戴口罩,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医疗机构废弃口罩属于医疗废物,要由有资质的单位单独运输、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人员密集和大量使用口罩的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机场等交通站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收集容器,并做好封闭隔离,加强日常消杀,密闭封装,规范收运,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普通市民日常使用过的口罩可以用塑料袋密封,投放至“废弃口罩垃圾桶”。

5.对不听劝阻、拒不配合佩戴口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综合督查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提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17日

责编:陈巍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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